日博集团

图片

贵州省供销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字体:       点击率: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党发〔2014〕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日博集团《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59号 文件精神以及《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行〔2019〕61号)要求,结合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供销社机关的公务接待行为。省供销社直属事业单位和社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产生的接待。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分工管理和对口接待。

第五条接待对象及分工。省供销社对外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制度。严格执行报告和审批制度接待用餐必须认真填写省社机关接待用餐方案报告单,经省社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1.副部级以上领导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到省供销社开展公务,业务对口处室及时向省社领导汇报并通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接待,协调省社领导和业务对口处室负责人参加。

2.总社及国家有关部门司(局)级领导、兄弟省(区、市)供销社及有关部门领导来黔公务,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直部门领导来省社接洽工作。原则上正职领导由办公室负责接待,省社主要领导参加;副职领导由业务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分管的省社领导参加,省社主要领导视情况参加;处级及以下人员来黔公务,由业务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分管的省社领导视情况参加。

3.各市(州)、县(市、区)供销社及相关部门领导来省社接洽工作,由业务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省社领导视情况参加。

4.省社特邀客人、重要来宾,由办公室牵头统筹,各处室配合接待。

5.接待外宾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办公室须将外宾背景材料提供给国安部门备案。

6.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由办公室牵头统筹,各处室配合接待。

第六条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合。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等。

第七条公务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根据公务需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能够利用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沟通解决的问题,不安排外出,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执行接待函告制度。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务人员派出单位的公函、省社邀请函、电话通知单,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邀请函、电话通知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接待的应经省社领导批准,事后必须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接待标准。1.住宿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接待对象在贵阳的差旅住宿标准,负责接待的处室代为联系住宿。2.伙食标准。根据贵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物价情况,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用餐标准,安排地方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饮料,不得提供酒水及含酒精的饮料; 3.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省社食堂就餐,以自助餐为主,接待人数较少或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简餐、便餐。若省社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或其它原因,需安排在外用餐由参加接待的省社领导审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用餐。

第八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同城区内的公务人员来访一律不安排工作餐,其它来客确因工作需要的,省社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标准。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应统筹安排、科学整合、切实精减接待现场工作人员、驾驶员,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驾驶员用餐就地安排简餐、便餐,不作为陪餐人员陪同用餐。

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由负责承办接待的处室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及时送交财务处出具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据,作为接待对象个人保存备查凭证。

第九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支。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支出和申报由负责的各处室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省社邀请函、电话通知单和财务票据、省社机关接待用餐方案报告单、用餐菜品清单。

第十一条办公室与财务处按相关要求定期公开公务接待对象、经费支出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贵州省供销社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黔供发〔2015〕132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