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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供销社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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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切实提高省社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标识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管函[2018]80号)精神,结合省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务用车规定用途

(一)省社公务车辆原则上应按以下用途使用:

1.厅级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核定岗位人员日常公务出行。

2.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资料。

3.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

4.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学习、就医等。

(二)省社公务车辆在闲置的前提下,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督查、暗访等工作。

2.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通知的会议。

3.省社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共同前往基层调研或检查督查等公务活动。

4.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其他省份来黔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5.前往交通条件差、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的地区开展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公务活动。

6.因执行公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宜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二、其它公务出行保障

(一)不在前述规定范围的其它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按以下规定保障出行。

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等6个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六城区”)内的其它公务活动出行,通过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方式出行,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超过上述行政区域的其它公务活动出行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交通工具和省社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向社会租赁车辆予以保障,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省社公务车辆难以满足出行需求,如车辆通过性参数、载客人数受限以及车辆无闲置等情况。

2.租赁车辆标准不得超过《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以租代配。

3.租赁车辆原则上应通过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租赁,纳入平台监管。未通过平台租赁的,社会租赁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相关人员和车辆满足保密要求,能主动配合省机关事务局监管,在完成租赁事项后,将租车事由、车型、经费、时间、行驶轨迹、乘车人员等信息上传平台备查,纳入平台监管。

三、公务用车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前述规定的用途申请用车,认真对照规定用途填写用车事由,实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派车制度,规范公务车使用手续,未经批准,严禁司勤人员自行驾车出行。

1.六城区以内的公务用车。申请人应填写《省供销社机关公务用车审批单》送办公室派车员办理派车,同时完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程序。若遇工作任务、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审批单送办公室存档。省社领导单独出行的公务用车由联系人负责申请,用车处室及意见按联系人所在处室填写。

2.六城区以外的公务用车。申请人应填写省社报销差旅费的《出差审批单》,按规定用途写清楚用车事由、时间、人员等内容,送省社领导审批。同时完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程序,通知办公室派车员办理派车。

公务用车应当减少长途行驶,符合规定用途的长途行驶原则上主要保障省社领导出行。各处室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遇紧急特殊情况须经省社领导批准同意方可申请公务用车。根据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应转变传统工作方式,严格压缩整合各项督查、检查活动,凡是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安排出差,尽可能减少打扰基层,同时不因车改影响工作效率,要确保履职尽责,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纪律。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车辆。

1.坚守“六个不得”。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坚决杜绝有意编造虚假用车事由。不准无任务调度使用公务用车,用车申请人与实际乘坐人不一致,不准编造虚假用车事由(含笼统表述和表述不清的情况)使用公务车辆,不准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准越线搞变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准借公务之名行私事之实。

3.公务车辆出行应从省社出发,不准绕行接送用车人员。出差途中,驾驶员不能无故更改行车线路和更换出差目的地,若因工作需要更换出差地点,用车人必须在省机关事务局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重新申请。出差返回时,公务车辆不能绕行送用车人,车辆入库后,驾驶员必须在平台完成交车,并登记出行公里数、油料费、过路费等信息。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2016年1月19日发布的《贵州省供销社机关人员公务出行用车实施细则》(黔供发〔2016〕4号)和2017年6月29日发布的《省供销社关于公务用车的几点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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