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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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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灾害防治系列重要论述,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省应急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预案》”),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先后于2011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原《预案》”),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在应急救灾工作中,各级减灾委按照原《预案》相关规定,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成功应对了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灾区社会稳定。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省自然灾害呈现风险源不断增多、灾害形式更加多样、灾害后果日趋严重等一些新特点,救灾形势任务更加繁重。同时,因机构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原《预案》在响应条件设置、响应措施安排等方面与当前应急救灾形势任务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为切实满足当前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省减灾办(省应急厅)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职能职责,牵头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预案》分七章,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灾害应急响应、灾害信息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主要包含2项内容:一是省减灾委员会主要职能、组成人员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对应的职责。二是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

  第三章:灾害预警响应。主要包含5项内容:一是预警响应类别,按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二是预警启动条件。主要参考指标为国家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市(州)的数量,省级有关部门是否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三是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由省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根据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决定终止。四是预警信号及发布。省减灾办根据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五是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响应涉及地区党委、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灾害应急响应。主要包含6项内容:一是应急响应类别。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二是Ⅳ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省级层面救灾工作,灾情基本稳定后,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三是III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省级层面救灾工作,灾情基本稳定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四是II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并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灾情基本稳定后,由省减灾办提出终止建议,报请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五是I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灾情基本稳定后,由省减灾办提出终止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第五章:灾害信息管理。主要包含2项内容:一是信息报告。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进行了规定。二是信息发布。对灾情信息的发布原则、发布主体、发布形式、发布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主要对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相关奖励与责任追究作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预案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预案》名称进行了调整。为积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工作态势,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我们将原《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名称修改为《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将工作重心从灾后救助向全面应急救灾推进。

  (二)增设预警响应四个级别。此次修订,按照“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既对预警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信号及发布、响应措施、响应终止作了全面具体规定,又新增了预警响应红、橙、黄、蓝四个级别,并对相应启动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三)明确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是省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同时对减灾委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

  (四)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结合新的历史条件下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调整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是对因灾毁损房屋、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启动应急响应条件进行了调整。二是增设了对需紧急生活救助、旱灾造成缺粮缺水等困难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三是增设“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作为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之一,“省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作为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之一。四是增设“启动响应条件其他情况”,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进一步强化灾情信息报告的刚性约束。原《预案》对灾情管理方面规定较少,此次修订,一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统计、灾情发布的主体地位。二是明确发生因灾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等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须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在接报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地各单位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强化了灾情报告时限要求等刚性约束。

  (六)增加了奖励与责任追究的规定。原《预案》对奖励和责任追究方面没有进行规定,此次修订,对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进行了相对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预案的约束力,增强了各相关部门和干部职工做好新形势下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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