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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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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2019〕15号文印发了《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为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运行和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起草背景

  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全面实行权责清单,清单之内政府部门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权扩权,以制度刚性约束权力任性。2015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公布了省、市、县、乡四级权责清单,并实现动态调整。但经过这几年的运行,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三个机制”:一是缺乏运行管理约束机制。表现各级政府不掌握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权责清单的实际情况,权责清单公布后被束之高阁。二是缺乏动态管理机制。表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已修订或国务院明确取消的事项,却仍然存在于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三是缺乏监督管理机制。表现在各地各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未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一些事项特别是行政许可事项脱离日常监管,游离于清单目录之外,给一些地区和部门违法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留下空间。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机制,解决清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权责清单的制度效应,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9条,分为六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调整以及审核的责任主体,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权责清单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有义务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有义务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权责清单日常管理,确保权责清单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编制公布”。主要是规范权责清单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明确权责清单的公布方式和渠道,确保清单的公开性。

  第三章“动态调整”。主要是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明确动态调整发起主体、审核主体等。对动态调整的情形作了规定,动态调整主要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的调整国家已作出决定,我省只需要及时调整即可,无需政府再审查决定。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建立后,对国家决定变更的事项,我省可在权责清单中及时变更,具有快速性、适时性。

  第四章“集中调整”。主要是明确权责清单集中调整的适用情形。集中调整主要适用于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本级政府决定实施级别的权力事项,本级政府决定实施单位的事项作出变更的情形,由于其权力设定的主体为政府,或实施单位和级别由本级政府决定,在调整时需要由政府统一审定后变更原决定,因此,这类事项的变更统一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决定。“集中调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调整前需经合法性审核。

  第五章“监督”。主要是规定了行政权力行使报告机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实际运行的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权责清单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惩戒措施,树立权责清单权威。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三、《办法》的亮点

  一是实现权责清单的统一有效管理。《办法》要求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清单日常管理,统筹承办权责清单调整事宜;  明确权责事项变更后五日内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必须进行调整这一时限要求,促进权责清单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后及时、准确、完整调整到位。

  二是调整程序更明确具体。对动态调整和集中调整的适用情形进行区分,使动态调整简便易行,集中调整则着重解决遗漏重叠和我省设定的权责事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可操作性大为增强。

  三是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以有力的监督倒逼行政权力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管好权力。通过建立行政权力行使报告机制和明确对权责清单管理中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树立清单权威,倒逼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加强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部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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