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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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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贵州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基层政府管理服务更加规范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范》),要求各地各部门和省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近年来,贵州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将政务公开作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201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7)》中,贵州省省级政府透明度指数在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位列第一。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开展的2018年度政务公开评估中,贵州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等省(市)并列为“工作开展总体较好的省级政府”。

但是,由于政府工作包罗万象,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过程中,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该公开,往往“标准”“底数”不清,使得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方便群众办事、群众关心关注的一些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为此,2018年底,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委托贵州省标准化院,对全省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和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事项进行梳理。经过半年多努力,贵州省标准化院共梳理出涵盖贵州省省级政府、部门,市(州)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和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67张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等,对相应政府、部门、单位的大约3700个(其中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近700个)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渠道等一一作了罗列。

据悉,贵州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印发的《标准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贯彻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明确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凡是不是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等,一律视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标准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组织实施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相关成果,参考了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等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义务教育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吸收了北京市等兄弟省(市)省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并两次征求了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一次征求了贵州省9个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部分县(市、区、特区)政府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贵州省人民医院、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公司等单位、企业的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进行了采纳。

为了将《标准规范》的实施与政府网站建设结合,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贵州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通知中,还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标准规范》的推行中,要注意把《标准规范》要求公开的内容与政府或单位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建设相结合,让《标准规范》明确公开的事项,与网站相应栏目尽可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乡镇政府、城市社区公开的信息,凡是能够通过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开的,要一律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相应页面进行公开。

《标准规范》将作为2019年贵州省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标准的主要制订依据。贵州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标准规范》试行情况,必要时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对《标准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一套更加精准、实用、可操作性强的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

来源:贵州日报

撰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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