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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简本|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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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条例》

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二章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二章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分为总则,对象、范围和形式,管辖,程序,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6章46条。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第十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第二章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的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表;(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办理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日博集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覆盖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林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就学就业就医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拓展服务内容。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实施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做好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使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通过指引法律救济路径、指导取得证据等方式,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四)推进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服务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五)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做好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探索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六)强化便民服务。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优化服务环境、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能。拓宽申请渠道,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有关行业、部门延伸,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为军人军属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简化审查程序,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等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工作衔接,提升服务效果。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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