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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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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和黔党发〔2016〕5号文件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供销社工作业绩,进一步推动全系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省社决定对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2018年综合业绩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号)精神,围绕全省供销社系统2018年综合改革的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切实提高考核工作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系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向纵深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难点、热点原则,引导各地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二是突出市(州)所辖县(市、区)供销社销售、资产、利润指标的综合考评,引导夯实基层经济基础;三是简便易行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结合现场考核评分,力求考核结果直观透明;四是相对公平原则,兼顾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五是与总社综合业绩考核指标相对衔接,同时体现贵州发展的特色和优势。

二、考核时间和考核对象。

(一)考核时间:2018年度。

(二)考核对象:分两组进行考核。一组是各市(州)供销社,一组是省直管县(市)供销社。

三、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以指标评分和现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指标评分。总分为80分。为鼓励各地供销社工作,各项指标超额完成的实行单项加分,在满分80分之外另行加计,但加分不超过本项分值的一半。

(二)现场评分。总分为20分。年底召开综合业绩考核现场考核工作会议,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分别对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和创新情况作简要介绍,然后由省社领导、省社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市(州)供销社主要负责人、省直管县(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进行评分。

(三)其他专项工作评分。不设基础分值,根据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计分细则进行评分。

最后得出的指标得分、现场得分、其他专项工作得分三项之和,即为综合业绩考核的最后得分。

四、考核指标和分值设置

围绕2018年省社中心工作,结合其他常规工作及总社指标体系设置考核指标,共80分。

(一)主要经济指标(总分40分)。

利润总额(5分)、利润总额增长率(4分)、所有者权益(5分)、所有者权益增长率(4分)、资产总额(5分)、资产总额增长率(4分)、供销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5分)、销售总额(5分)、农资供应量(3分)。

(二)年度重点工作指标(总分20分)。

农村电子商务指标(10分):新建农村电商扶贫站点(4分),农村电商销售额(6分)。

“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10分):培育“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5分)、新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分)、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3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总分20分)。

土地托管(1分),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1分),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农机服务、土地流转面积(2分),新建庄稼医院(1分),居民生活服务营业额(1分),农副产品购进总额(2分),农产品市场交易额(3分),连锁销售额(2分),农村综合服务社(2分),培育农产品市场(1分),再生资源回收额(2分),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占比(2分)。

五、其他专项工作

1、制定实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并纳入同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

2、全省县(市、区)供销社主要经济指标排序情况。

3、争取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和配套政策。

4、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组织创新。

5、承担省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6、总社基层社标杆社创建情况。

7、带动农户脱贫或实现小康。

8、信息报送情况。

六、考核表彰

(一)为进一步发挥考核表彰对先进单位的鼓励和对后进单位的鞭策作用,本年度考核只表彰得分60分以上的单位。具体表彰等次划定为:市(州)级划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直管县(市)级划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考核等次,按综合业绩考核最后得分排序(如综合得分出现分数相同情况,对相同者按考核指标得分从高至低排序,若考核指标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现场投票决定相同者的排序)。同时省社将包含有获奖等次、具体排名的表彰决定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长。

(二)考核年度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当年考核等次:

1、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和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或重复上访事件处理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社员股金风险防控机制,出现股金风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填报数据务必真实有效,填报单位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的填报数据必须与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和财会联网直报数据相一致,若不一致,省社以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和财会联网直报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二)及时报送考核材料,需有关文件、报告、图片等证明材料的,请提供必要的复印件。综合业绩考核涉及内容较多,请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员,按要求做好材料的填报,确保材料准确、齐全、完整,报送及时。

(三)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四)请各单位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相关考核资料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

八、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考评中遇到重要事项,由省社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由省社合作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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