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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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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试点县(市)供销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号),全面落实总社六届五次理事会议部署和省社2018年年工作安排,引导系统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增强质量意识,提升综合效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省社根据《总社办公厅关于2018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8〕11号)对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制定了《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请各市(州)社、省直管试点县(市)社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




                           2018年 6月22日

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和黔党发〔2016〕5号文件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供销社工作业绩,进一步推动全系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省社决定对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2018年综合业绩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号)精神,围绕全省供销社系统2018年综合改革的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切实提高考核工作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系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向纵深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难点、热点原则,引导各地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二是突出市(州)所辖县(市、区)供销社销售、资产、利润指标的综合考评,引导夯实基层经济基础;三是简便易行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结合现场考核评分,力求考核结果直观透明;四是相对公平原则,兼顾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五是与总社综合业绩考核指标相对衔接,同时体现贵州发展的特色和优势。

二、考核时间和考核对象。

(一)考核时间:2018年度。

(二)考核对象:分两组进行考核。一组是各市(州)供销社,一组是省直管县(市)供销社。

三、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以指标评分和现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指标评分。总分为80分。为鼓励各地供销社工作,各项指标超额完成的实行单项加分,在满分80分之外另行加计,但加分不超过本项分值的一半。

(二)现场评分。总分为20分。年底召开综合业绩考核现场考核工作会议,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分别对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和创新情况作简要介绍,然后由省社领导、省社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市(州)供销社主要负责人、省直管县(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进行评分。

(三)其他专项工作评分。不设基础分值,根据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计分细则进行评分。

最后得出的指标得分、现场得分、其他专项工作得分三项之和,即为综合业绩考核的最后得分。

四、考核指标和分值设置

围绕2018年省社中心工作,结合其他常规工作及总社指标体系设置考核指标,共80分。

(一)主要经济指标(总分40分)。

利润总额(5分)、利润总额增长率(4分)、所有者权益(5分)、所有者权益增长率(4分)、资产总额(5分)、资产总额增长率(4分)、供销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5分)、销售总额(5分)、农资供应量(3分)。

(二)年度重点工作指标(总分20分)。

农村电子商务指标(10分):新建农村电商扶贫站点(4分),农村电商销售额(6分)。

“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10分):培育“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5分)、新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分)、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3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总分20分)。

土地托管(1分),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1分),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农机服务、土地流转面积(2分),新建庄稼医院(1分),居民生活服务营业额(1分),农副产品购进总额(2分),农产品市场交易额(3分),连锁销售额(2分),农村综合服务社(2分),培育农产品市场(1分),再生资源回收额(2分),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占比(2分)。

五、其他专项工作

1、制定实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并纳入同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

2、全省县(市、区)供销社主要经济指标排序情况。

3、争取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和配套政策。

4、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组织创新。

5、承担省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6、总社基层社标杆社创建情况。

7、带动农户脱贫或实现小康。

8、信息报送情况。

六、考核表彰

(一)为进一步发挥考核表彰对先进单位的鼓励和对后进单位的鞭策作用,本年度考核只表彰得分60分以上的单位。具体表彰等次划定为:市(州)级划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直管县(市)级划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考核等次,按综合业绩考核最后得分排序(如综合得分出现分数相同情况,对相同者按考核指标得分从高至低排序,若考核指标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现场投票决定相同者的排序)。同时省社将包含有获奖等次、具体排名的表彰决定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长。

(二)考核年度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当年考核等次:

1、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和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或重复上访事件处理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社员股金风险防控机制,出现股金风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填报数据务必真实有效,填报单位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的填报数据必须与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和财会联网直报数据相一致,若不一致,省社以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和财会联网直报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二)及时报送考核材料,需有关文件、报告、图片等证明材料的,请提供必要的复印件。综合业绩考核涉及内容较多,请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员,按要求做好材料的填报,确保材料准确、齐全、完整,报送及时。

(三)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四)请各单位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相关考核资料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

八、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考评中遇到重要事项,由省社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由省社合作指导处负责解释。

附件:1.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2.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现场考核细则

附件1

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来源

一、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40分)

1

利润总额

5

财务指标

2

利润总额增长率

4

财务指标

3

所有者权益

5

财务指标

4

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4

财务指标

5

资产总额

5

财务指标

6

资产总额增长率

4

财务指标

7

供销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

5

财务指标

8

销售总额

5

统计指标

9

农资供应量

3

统计指标

二、年度重点工作指标

(20分)

10

农村电子商务

新建农村电商扶贫站点

4

调查数据

11

农村电商销售额

6

统计指标

12

“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

培育“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

5

材料证明

13

新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

统计指标

14

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

统计指标

三、其它指标

(20分)

15

土地托管

1

统计指标

16

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

1

统计指标

17

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农机服务、土地流转面积

2

统计指标

18

新建庄稼医院

1

统计指标

19

居民生活服务营业额

1

统计指标

20

农副产品购进总额

2

统计指标

21

农产品市场交易额

3

统计指标

22

连锁销售额

2

统计指标

23

农村综合服务社

2

统计指标

24

培育农产品市场

1

材料证明

25

再生资源回收额

2

统计指标

26

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占比

2

统计指标


附件2

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

综合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主要经济指标

(一)利润总额(万元)

基础分值5分。

各市(州)供销社:与去年完成数持平计5分,每增加400万元得0.5分,最大得分值不超过7.5分。

省直管县供销社:与去年完成数持平计5分,每增加50万元得0.5分,最大得分值不超过7.5分。

(二)利润总额增长率(%)

基础分值4分。

与去年完成值同比增幅达到15%的,计4分;大于此增幅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大加分值不超过2分;小于此增幅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最大减分值不超过2分。

(三)所有者权益(万元)

基础分值5分。

各市(州)供销社:与去年年末完成数持平计5分,每增加1500万元得0.5分,最大得分值不超过7.5分。

省直管县供销社:与去年年末完成数持平计5分,每增加100万元得0.5分,最大得分值不超过7.5分。

(四)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基础分值4分。

与去年完成值同比增幅达到4.2%的,计4分;大于此增幅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大加分值不超过2分;小于此增幅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最大减分值不超过2分。

(五)资产总额(万元)

基础分值5分。

各市(州)供销社:与去年年末完成数持平计5分,每增加3000万元得0.5分,最大得分值不超过7.5分。

省直管县供销社:与去年年末完成数持平计5分,每增加200万元得0.5分,最大得分值不超过7.5分。

(六)资产总额增长率(%)

基础分值4分。

与去年完成值同比增幅达到7.7%的,计4分;大于此增幅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大加分值不超过2分;小于此增幅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最大减分值不超过2分。

(七)供销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

基础分值5分。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利润占汇总利润的比重达到60%,低于此比例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八)销售总额(亿元)

基础分值5分。

完成任务得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少1%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1%加0.5分,最多加2.5分。

(九)农资供应量(万吨)

基础分值3分。

完成任务得3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少1%扣0.3分,扣完3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不加分。

二、年度重点工作指标

农村电子商务

(一)新建农村电商扶贫站点(个)

基础分值4分。

即完成目标值记4分。未完成目标值的在基础分值上相应扣分,最大扣分值不超过2分,扣分标准如下:

1.完成目标值80%-99%的,扣1分。

2.完成目标值50%-79%的,扣1.5分。

3.完成目标值低于50%的,扣2分。

超额完成目标值的在基础分值上相应加分,最大加分值不超过2分,加分标准如下:

1.超额完成目标值5%-20%的,加1分。

2.超额完成目标值20%以上的,加2分。

(二)农村电商销售额(万元)

基础分值6分。

即完成目标值记6分,未完成目标值的在基础分值上相应扣分,最大扣分值不超过3分,扣分标准如下:

1.完成目标值80%-99%的,扣1分。

2.完成目标值60%-79%的,扣2分。

3.完成目标值小于60%的,扣3分。

超额完成目标值的在基础分值上相应加分,最大加分值不超过3分,加分标准如下:

1.超额完成目标值5%-15%的,加1分。

2.超额完成目标值15%-25%的,加2分。

3.超额完成目标值25%以上的,加3分。

“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

(一)培育“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

基础分值5分。

即完成目标值记5分。以省、市、县三级下达的文件,以及标识牌上墙照片认定是否完成任务。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分值,得分=(完成数/目标数)×本项分值。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不加分。

(二)新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基础分值2分。

即完成目标值记2分。按完成比例计算分值,得分=(完成数/目标数)×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3分。

(三)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础分值3分。

完成目标值记3分。按完成比例计算分值,得分=(完成数/目标数)×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4.5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

(一)新建庄稼医院

基础分值1分。

完成任务得1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少建设一个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额完成1个加0.5分,最多加0.5分。

(二)统防统治面积、配方施肥面积、农机服务面积、土地流转面积

基础分值2分。

不低于2017年面积得2分。低于2017年年底面积,每低1000亩扣0.1分,扣完为止。每比2017年面积增加1000亩加0.1分,最多加1分。

(三)土地托管

基础分值1分。

不低于2017年面积得1分。低于2017年年底数量,每低500亩扣0.1分,扣完为止。每新增加500亩加0.1分,最多加0.5分。

(四)农副产品购进总额

基础分值2分。

完成任务得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少2%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2%加0.2分,最多加1分。

(五)农产品市场交易额

基础分值3分。

完成任务得3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少1%扣0.3分,扣完3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1%加0.3分,最多加1.5分。

(六)连锁销售额

基础分值2分。

完成任务得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少1%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1%加0.2分,最多加1分。

(七)农村综合服务社

基础分值2分。

完成任务得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比任务量少10%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额完成1个加0.2分,最高加到1分。

(八)培育农产品市场

基础分值1分。

完成任务得1分。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额完成1个加0.5分,最高加到0.5分(需提供培育所采取的措施、达到的效果、图片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再生资源回收额

基础分值2分。

本地区平均值(再生资源回收额/所辖县数)低于300万元,该指标不得分,高于300万元得2分,在此基础上,本地区平均值(再生资源回收额/所辖县数)高于全系统2017年平均值985万元部分(再生资源回收额/所辖县数-985万元)每多70万元加0.1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部分(再生资源回收额/所辖县数-985万元),每少40万元扣0.1分,扣完为止。

(十)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占比

基础分值2分。

占比低于去年同期且低于93%不得分;占比高于等于去年同期但低于93%得1.5分;占比低于去年同期但高于等于93%得2分;占比高于等于去年同期且高于等于93%得3分。

(十一)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

基础分值1分。

不低于2017年年底金额且有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得1分,无金额不得分。低于2017年年底金额,每低30万扣0.1分,扣完为止。每新增加50万加0.1分,最多加0.5分。(农业生产服务收入无的,统防统治、测土配方、农机服务等农业服务面积指标不得分)

(十二)居民生活服务营业额

基础分值1分。

不低于2017年底金额且有营业额得1分,无营业额不得分。同比每下降1%扣0.1分,扣完为止。同比每增加20万元加0.1分,最多加0.5分。

四、其他专项工作

(一)制定实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并纳入同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供销社未出台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扣1分,需提供文件证明。

(二)全省县(市、区)供销社主要经济指标排序情况

省社对84个县(市、区)供销社本年度的利润总额及其增长率、资产总额及其增长率、销售总额及其增长率6项指标分别进行排序,每一县(市、区)社每一项指标进入全省供销社系统前六强,就对其所在市(州)加0.1分(威宁县指标纳入毕节市考核,仁怀市指标纳入遵义市考核)。

(三)争取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和配套政策

各市(州)、省直管县党委政府出台供销社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每出台一个文件加0.5分,上不封顶。需提供文件证明。

(四)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组织创新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模式、新亮点,得到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写入市(州)党委政府文件作为经验得到推广、得到省社肯定作为经验在系统内推广的每个加2分;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作为经验得到推广、得到总社领导肯定的每个加4分;得到国家级领导批示肯定作为经验得到推广的每个加6分。

(五)承担省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由省社合作指导处根据全年各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加分扣分均不超过1分。

(六)总社基层社标杆社创建情况

自总社开展基层社标杆社创建以来累计获评的基层社标杆社数量(同一基层社不重复计算),每个加0.2分。

(七)带动农户脱贫或实现小康

未完成目标的扣1分,任务完成情况需报送相关佐证材料说明。

(八)信息报送情况

由省社办公室根据全年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分,加分扣分均不超过1分。



附件3

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

综合业绩考核现场考核细则


根据《201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要求,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考核指标评分为80分,现场评分为20分。特制定现场考核细则如下:

一、现场考核组织

现场考核由省社合作指导处根据省社党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省社领导、机关各处室、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参与现场考核。

二、现场考核评委及工作人员

(一)评委。现场考核评委包括省社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市(州)供销社主要负责人、省直管县(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省社机关一般干部中抽取。含记分员、计时员、统分员、监督员。记分员负责收取、复核评委的评分;计时员负责陈述时间的提醒控制;统分员和监督员负责计算和复核现场考核评分;监督员负责公布现场考核得分。

三、现场考核程序。

(一)现场陈述

1、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陈述人分别对本年度综合业绩工作完成情况作现场陈述。陈述时,由助手同步播放相应的幻灯片内容。

2、现场陈述顺序按现场发放的评委记分表顺序进行(按省委省政府内部通讯录顺序排列)。

3、陈述人原则上应为各市(州)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陈述时间15分钟。在距陈述时间结束还剩2分钟时,由计时员举牌提醒(对着主持人)并口头提示 “陈述时间还剩2分钟”;第15分钟时停止计时并口头告知主持人,主持人宣布陈述结束。

(二)现场评分

1、现场评分分值设定:总分20分。

2评分标准。

(1)目标完成情况:与省社签订的各项指标任务整体完成情况;(2)组织领导:对综合业绩考核工作是否重视,工作措施是否到位;(3)创新情况:是否根据省社的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4)外部评价: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对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的评价。

3、计分办法。

现场评分总分为20分,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即为现场考核得分。

(三)成绩反馈

1、统分员现场统计各项分数,由监督员于所有陈述完成后统一公布各单位现场考核得分。

2、现场考核得分公布后,统分员将各单位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得分、专项工作得分、现场得分相加,按得分高低排序(如综合得分出现分数相同情况,对相同者按考核指标得分从高至低排序,若考核指标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现场投票决定相同者的排序),由省社领导公布各单位综合业绩考核最后得分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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