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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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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系列重要讲话和在我省考察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符合我省省情、体现政策导向、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党和政府用得上、抓得住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成为服务我省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

2、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属性;

3、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4、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

(三)目标任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贵州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需要,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打造“互联网+供销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体系新模式,推动供销合作社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由传统流通服务向金融保险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治理结构健全,网络体系优化,与农民利益联结进一步紧密,真正成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和实施的有效载体。

----完善基层组织体系,着力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经营服务网点达2万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乡镇覆盖率达100%,农村综合服务站行政村覆盖率达100%;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农民合作社达10000家,培育年销售收入(交易额)超亿元的农村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50家,培育重点市场100个;

----完成新一轮的社有企业改革,普遍组建供销集团公司或资产运营中心,社有企业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明显增强,资产总额达150亿元,所有者权益达50亿元;

----构建省供销合作社“贵农网”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10000个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1000个乡镇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物流园)+创客中心、100个市县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线上交易量达50亿元;

----探索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方式,全省70%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打造综合性为农服务组织

1、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巩固“生产合作”基础

一是组织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农民合作社按照农产品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助农增收。二是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的产权联结与合作,鼓励社有企业、基层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三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合作,发挥供销社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本地区同一产品或产业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大小联合,强强联合。

2、发挥农村商贸流通主渠道作用,夯实“供销合作”基础

一是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加强基层社建设。对实力较强的基层社,继续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基层社“三社合一”试点,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对组织薄弱和空白的地区,通过直接注资购买资产、加盟、联合发展等方式,也可以设在乡镇的、领办和控制力较强的农民合作社、控股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为主,吸纳农村经营大户等经营服务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基层社。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

二是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在做好农资供应的基础上,联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基层服务站所,积极发展农村庄稼医院、科技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农技推广、信息收集发布等社会化服务,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

三是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快区域性配送中心建设,通过自建、联建等方式建设各类商品配送中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降低农村商品物流成本。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整合利用闲置土地,筹资招商合作,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

四是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站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立起遍布全省城乡的服务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增强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农村综合服务站的服务功能,探索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将农村综合服务站的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共建共享共赢。

3、稳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构建“信用合作”基础

(1)稳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体系建设。一是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运行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发展社员股金服务社、城乡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成员提供互助性资金融通服务。相关部门应确立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社员股金服务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予以注册登记。二是建立运行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救助机制。制定社员股金服务社及联合社的财务管理、运行监管、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互助资金和调剂资金保险制度、风险补偿资金和损失补偿机制。

(2)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推动系统内部开展融资担保合作;加强与中国人保贵州分公司协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建立新型地方性农村保险平台,积极开展为农保险服务。

(3)支持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试点,探索组建以资金互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合作保险、农村产权交易等七个业态为主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

(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改造供销社传统经营服务网络

1、打造省供销社“贵农网”综合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打造贵州为农服务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服务流“四流合一”的综合电商平台,成为全省为农服务交易中心、工业品下乡服务中心、农产品进城销售物流中心、为农服务金融结算中心、创业创新发展中心五大中心,将“贵农网”建成全国供销系统的电子商务标杆企业。

2、构建农产品产、供、销诚信体系和创新、创业的社会服务价值发展体系

依托全省“贵农网”的大数据和供销社几十年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产品质量控制和物流环节控制,通过电商平台中心的交易数据评估结果,建立农产品产、供、销诚信体系。结合互联网金融+为农服务网点、创客+合作社+会员的方式,创新农业发展的商业模式,从需求链整体解决方案入手,让政府用互联网方式配置资源和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运营能力落地,在农产品过剩的时期发挥社会服务价值。

3、推进“万千百工程”

用信息化手段重构供销社网点体系,用市场化运作重启供销社业务平台,用精细化服务重塑供销社品牌形象,用流程化管理重建供销社风险控制体系,着力构建供销生态链,满足客户需求。在全省结合供销社现有网点资源,信息化改造、建设10000个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在各乡镇依托基层社,融合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和农业企业建设1000个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物流园)+创客中心;在市县建设100个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

(三)稳妥推进联合社机关改革

省、市(州)、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逐步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6年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市(州)、县级联合社两年内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领导干部提名和选举制度。适应供销社改革发展需要,对各级联合社机构设置进行适度调整,不断充实人员,强化联合社功能。

省、市(州)级联合社加强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县级以上联合社切实履行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机制。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和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省、市(州)、县供销社根据自身条件成立供销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公司),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持供销社资产的完整性。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推进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的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的纵向整合。

2016年完成省级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公司的挂牌开业,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是省委委托供销社管理的国家大一型企业,设董事长、总经理各1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同步建立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同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的资金、资产进行确认和归集,理顺与各出资企业的关系,着重在投资业务上进行拓展,并对相关发展项目进行谋划和运作。2017至2019年重点对现有企业资产进行重组整合,并以此为载体,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打造和培育农村电商、农村金融、农资经营、物流配送、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副产品流通及加工、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经营等具有全系统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运作、资产运营提升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效益,在为农服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五)推进社属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社属中等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职业院校在合作经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整合系统教育资源,组建贵州合作经济职业学院,实现高职、中职、职业技能培训同步发展,为全省合作经济发展储备和培训人才。

(六)推进行业协会改革

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行业协会释放活力和发挥作用的新机制。引导协会树立为农服务方向,拓展服务平台,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主管社团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实施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月—12月)。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完成省社综合改革方案;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6年1月—2016年2月)。做好启动动员,推动综合改革的全面展开,协调综合改革的措施具体落地,在部分领域初见成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3月—2019年12月)。全面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任务,综合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各项措施全面实施。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月—3月)。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对综合改革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总结,全省供销合作社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活力、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明显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市(州)改革情况和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进一步得到加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听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汇报,将综合改革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在我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

(二)重视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市(州)、县(市、区)级联合社主要领导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联合社意见,要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联合社机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任职)或到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做好综合改革的舆论宣传和《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的贯彻工作。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宣传报道,对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典型,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围;认真做好《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治社,依法经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为供销社综合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政策支持

1、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盘活存量,积极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设立基金、股权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2、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于2016年12月31日前消化完毕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策性挂账,不得打折扣,切实减轻供销社的负担。涉及相关金融机构历史债务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协商解决的原则,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历史债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3、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对资产重组、产权分割、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相关税费,依法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严重资不抵债的社有企业破产或关停,依法享有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社有企业办理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房屋变更所有权换证、特许经营权证书更换等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相关优惠政策。

4、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自我改造和联合开发,完善经营服务网络。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以土地等值置换补偿方式为主。对于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长期实际使用的土地和房屋,要根据《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和房屋权属,给予办理土地确权及资产产权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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