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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供销社系统“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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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深度融合,建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进一步夯实供销社服务“三农”基础,根据中发〔2015〕11号、黔党发〔2016〕5号及《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和黔供发〔2017〕5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供销社系统“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

第二条“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实行属地管理、扶优扶强、区域平衡原则,根据创建单位规模大小、资金实力、带动作用(特别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按照省级、市(州)级、县级进行分类打造。

第三条各市(州)供销社要积极推进“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十三五”期间,各市(州)供销社每年至少要创建3个以上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市(州)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要达25个以上(可含各县创建的县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到“十三五”期末,力争省级、市(州)级、县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覆盖全省80%以上的乡(镇)。

第四条社员股金服务社建设管理按《贵州省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服务社管理指引(暂行)》(黔供发〔2016〕73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创建条件

第五条创建规范运行的“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

1.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所在乡镇基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子。

2.具有符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求的标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供销社在新组建的“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中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4%。

(二)运营

1.具有规范的《基层供销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社员股金服务社章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按《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2.实行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权责清楚,有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

3.根据市场需要灵活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相关经营和服务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以基层供销社为创建主体,按照《贵州省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服务社管理指引(暂行)》要求,发起成立1家以上社员股金服务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至少创办、领办、参办、合办、协办1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组织农民围绕当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生产;开展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农产品收购等供销社传统经营业务,服务区域内化肥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在“贵农网”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挥组织牵头和引导作用,向各成员和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带动当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中充分发挥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功能,使供销社同农民利益联系更加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市场化运行更加高效,获得党委、政府认可和农民拥护。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由“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中的基层供销社为主体按以下要求逐级申报:

(一)填报贵州省“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申报表(附件1);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基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门头、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基地及标识照片(5张以上)。

  (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创建当年申报的提供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效益佐证材料);

(五)“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与社员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入股名册及盈余分配证明)。

(六)基层供销社发起成立社员股金服务社的相关资料,创办、领办、参办、合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资料(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法人证书及情况介绍)。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向所在县(市、区、特区)供销社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特区)供销社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县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特区)供销社授予县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标识牌(参照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标识牌制作);对符合省级、市(州)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条件的,将审查推荐意见(注明拟申报省级或市〈州〉级)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州)供销社审查。省直管试点县供销社直接报省供销社审查。  

第八条市(州)供销社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特区)供销社申报的创建单位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市(州)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条件的,由各市(州)供销社授予市(州)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标识牌(参照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标识牌制作);符合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条件的,将审查推荐意见(注明拟申报省级)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省供销社审查。

第九条省供销社对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供销社拟申报的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创建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授予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标识牌(附件2)

第十条经省供销社审核授牌的创建单位,要在本乡镇“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显著位置(进入本乡镇或基地的公路路口处)制作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冠名碑(附件3)。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省供销社对通过审核授牌的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创建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发补贴资金予以支持鼓励。要求基层供销社利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基层供销社基础设施改造,服务网络门店建设和冠名碑、标识等制作,在服务网络门店建设完备的情况下也可以股权方式投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各市(州)供销社要组织相关单位签订《贵州省供销社系统“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建设项目责任书》(附件4)并严格落实责任。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供销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供销社评定的市(州)级、县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要及时报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三条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供销社对评定的省级、市(州)级、县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给予政策、资金、项目等扶持,并积极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供销社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xls

“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建设标识牌(附件2、3、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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